以本次总局对“阴阳合同”8亿元处罚通告为例,笔者为大家剖析其背后的故事,以引出更深层结论:
先说操作手法:“阴阳合同”是影视公司和演员之间为了逃税将劳务报酬合同分成两份来签订,一份阳合同金额少,做到税务账簿里面去缴税;剩下的金额签到阴合同里面,不缴税。合同签订好了,下一步就面临开发票付款的问题。了解财税行业的人都明白,从公司银行账户走的钱是必须入账的,否则银行账对不上的风险更大。所以,阳合同中的报酬可以用对公账户支付给演员,演员呢,也到当地税务局去开出对应金额的发票。那么?阴合同中的好几千万报酬怎么办?不能用对公银行账户,全部付现金收付双方都麻烦,唯一可行的就是用影视公司老板的个人卡向演员的个人卡打款了,演员方收到款后自然不用开发票了。 款付完了,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来了,影视公司的会计怎么做账?会计只有三份资料:阳合同、阳合同对应金额发票、银行付款回单。所以,会计在账面上确认的影视制作成本只是阳合同上的金额。比如一部戏,演员的报酬是1个亿,阳合同如果是0.2亿,则最终确认的影视成本只能是0.2亿元。至于影视公司老板个人支付的0.8亿元,没有发票,也不是公司付款,所以按照会计规则是不能计入影视制作成本中的。
笔者这么一剖析,大家明白了吧。以《大轰炸》电影制作公司为例,他们公司的财务报告肯定是虚增利润了。如果是上市公司,则会产生一个可怕的真相:利润数据造假,欺诈股民!